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的物品采购管理,保证资产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严格执行财政局《衡水市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衡水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衡水市市直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规定,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集体采购。凡是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的、符合当年采购目录要求的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需要大宗购买的物品,也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一律不准报销。>二、年末科室将次年所需物品计划报局领导审批,审核通过后办公室汇总上报财政局,纳入年初预算;未纳入年初预算,属于临时采购的要提前到办公室告知,以便及时办理;各科室所需购的物品属固定资产的,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财务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三、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凡采购项目涉及采购范围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不涉及采购范围、金额较大的,由局询价小组对该采购项目进行询价、议标等初审,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采购。专业性比较强或大型设备,由相关科室汇同办公室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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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7-5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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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5-0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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