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还能两罚?

一案还能两罚?

【一】、接报:2017年10月23日我机关接到投诉举报某小区3号楼最东边单元1302室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我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二】、现场情况:1、客厅进门柜子里有非吸收性外科缝线(带针)一包、带药注射器四个、不锈钢注射器一个、阿替卡因肾上腺注射液二十支、针头一包。2、地上红色塑料袋里有用完的氯化钠输液瓶,使用过的手套两双3、屋内衣柜里有注射器十支、一次性外科手术手套五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三盒、垃圾桶内有带血的棉签、用过的手术手套两副、使用后的碘伏一瓶、LK-3型高级电灼治疗仪一台、工作台上手术刀一把、紫外线消毒灯一台,4、南面阳台有高压灭菌锅一个5、3号楼南面地上有手术刀、手术钳子等8件6、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个人医师证书,现场两名工作人员,一名女性正在接受治疗,现场未发现收费记录及患者登记表。【三】、现场措施:(一)初步判断: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二)到达现场后以接到举报例行调查为由,公安民警控制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的手机等通信工具,要求现场人员配合调查;(三)拍摄现场照片,固定现场证据;执法人员当日对诊疗场所内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物品、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四)公安部门协助将负责人甲某、工作人员乙某、丙某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四】、后续调查:寻找突破口:工作人员XX微信朋友圈内发有大量“微整形”宣传;真相大白:场所负责人员甲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聘请工作人员乙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乙某涉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五】事实认定:(一)负责人甲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10月23日在某小区聘请工作人员乙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未取得个人行医资从事医疗美容,经查阅我局处罚档案,负责人甲某此前未因该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无相关收费记录。对工作人员乙某未取得个人行医资质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另进行立案处理,【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人甲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规定,因《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相冲突故未参照裁量基准。给予负责人甲某没收药品器械,罚款4500的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乙某未取得个人行医资质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乙某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维权小贴士】市卫生监督提醒广大市民:做医疗美容,一定到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行为请积极提供线索并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176363),切实营造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高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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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4-2 1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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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5-0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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