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保证执法证件的规范性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结合我局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由法制稽查科统一办理核发、审验、补证等有关手续。>第四条>属统一核发的其他证件标志(肩章、臂章等),由办公室统一制作,法制稽查科负责发放、回收、登记。>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的身份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对所有发放的执法证件、胸卡、肩章、臂章等应妥善保管,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时,应佩戴肩章、胸卡,并按照执法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校验,否则,暂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凡因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当事人不及时申办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责任过错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经证实后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新调入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法制稽查科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办理。>第十一条>因退离休或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办理退离休或调动手续前上缴,验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7-6 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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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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