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1、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失职、渎职行为,特制订本制度。>2、承担责任的本局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单位、人民群众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因违法行政,被追究不作为或不按规定乱作为责任的;>(2)因违法执法,造成错案假案或造成国家赔偿的;>(3)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因违反保密规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5)因违反制度纪律或法律法规,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舆论曝光致使单位形象受损的;>(6)其他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3、单位职工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和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追究其责任。>4、对负有责任的失职职工,均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有明确的受损害人的,还应当责令失职责任人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由于失职造成国家赔偿、单位财产受损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失职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6、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经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失职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并根据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评的规定给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7、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应当给予扣除一个月或以上奖金的处罚;也可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降级(技术职称等级)聘用,直至解除聘任岗位。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7-5 16:36:02
          关键词:
          
          浏览次数:
          1167
        

浏览量:0
创建时间:2020-05-09 16:48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责任追究    失职追究制度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