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请销假制度
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自我监督管理,营造履职尽责、纪律严明的良好氛围,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直属科级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直属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的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请假包括因事、因病及婚丧产年休等。第四条 凡请假人员需履行书面程序,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直属科级事业单位班子成员请销假由办公室受理;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由本人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阅批。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请销假登记表需及时送人事科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的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应按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病假者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审批程序如下:(一)委机关领导副职请假要经委主要领导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二)委机关各科科长(内设机构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由委主要领导批准。下属事业单位领导正职请假1天以上,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三)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下属事业单位副职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正职批准),2-7天报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报委主要领导批准。第六条 请假期限内销假的,报知批准人销假后,将《请销假登记表》交人事科备案。如需续假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第七条 因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按管理权限先电话请假。随后补办请假手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没有办理续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一律视为旷工。第八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可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三章 国家规定的假期第九条 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婚丧假。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第十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第十一条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上午8:30—9:30,或下午4:30—5:30,由职工自行选择。第十二条 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四条 其他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章 加班和假期待遇第十五条 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第十六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市卫生计生委请销假登记表附件:市卫生计生委请销假登记表姓名职务请假事由请假期限请假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领导批示年月日销假续假同意(销 续)假。续假天(至年月日)。签字:年月日备注注:请病假应附医疗机构证明。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7-6 1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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